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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蟲拒盤查推擠傷2警 「違法搜索」讓他5月徒刑逆轉改判無罪

鏡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鏡報 王吟芳
毒蟲拒盤查推擠傷2警遭訴,法院認定警方違法搜索改判無罪。示意圖

高雄李姓男子前年因違規停車遭警方攔查,過程中警方懷疑他車上藏有毒品,喝令李男交出時雙方爆發推擠衝突,導致兩名員警受傷及手錶損壞。事後李男被控妨害公務、傷害及毀損罪,一審遭判刑5月,他上訴後合議庭審理發現警方是在未經李男同意且無搜索票情況下強行搜查,李男是為抵抗警方違法搜索而掙扎導致警員受傷,無犯罪故意,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李男無罪。

判決指出,2024年7月17日凌晨,李男駕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時,因未緊靠右側違規停車,遭巡邏員警攔下盤查。員警查出李男有毒品前科後,持手電筒朝車內探照,發現駕駛座旁的白色紙袋形跡可疑,要求李男交出物品。

李男雖配合下車,但多次拒絕讓警方檢查紙袋內容物,雙方在車門邊拉扯;過程中因掙扎推擠、拉扯倒地,導致一名員警右手小指擦傷,另一名員警右手紅腫且佩戴的手錶面板破裂,將李男依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名移送法辦。

雄檢調查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李男遭判刑5月,他不服上訴後,高雄地院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法官在庭上仔細勘驗員警隨身密錄器影像,發現警方要求李男提出物品時,曾對他說:「現在讓你自己拿,你剛推我的部分,我就不用了,很簡單,你回去筆錄做一做就可以走了」顯示警方當時試圖以不追究肢體衝突為籌碼,交換李男放棄隱私保護並配合搜索。

此外,密錄器畫面顯示,現場影像在衝突時劇烈晃動,僅能看出李男與員警有肢體碰觸,並無主動攻擊員警的行為。法官認為,李男僅是在警方強行拉離車外、壓制在地的過程中扭動與掙脫,而非蓄意傷害公務員。

法院認為,警方雖然有權因交通違規攔查李男,但在無搜索票情況下,盤查應僅限於「目視搜尋」,若要開啟車內袋子等密封物,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持有搜索票。本案中警方在未取得令狀且李男明確拒絕的情形下,仍施加強制力命對方交出物品,實質上已構成「違法搜索」,李男在面對違法搜索時的抵抗行為也難認有妨害公務或傷害犯意,因此撤銷有罪判決,改判李男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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