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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分局長朋友停警局剪髮遭檢舉 警未開罰:登記洽公

華視新聞

更新於 04月13日19:35 • 發布於 04月11日10:47 • 華視

警局門口到底能不能停車呢?有民眾昨(10)日行經台北市大同分局,發現一輛車停在分局門口的紅磚地上,於是上前提醒,會影響行人通行,駕駛卻說是「分局長朋友」來洽公,順便去剪頭髮。檢舉民眾要求員警出來開單,不過大同分局表示,警局門口的紅磚地是「機關用地」,除了停放警車,也開放給洽公民眾臨停,當事駕駛當天登記洽公,停放位置符合規定,但另一位民眾車輛,確實已經影響行人通行,依法製單舉發。

警局門口的紅磚地上,停放好幾部車輛,其中有警車也有一般車輛,引發路過民眾不滿,檢舉民眾VS.停車駕駛說:「你是來洽公的嗎,你車怎麼會在這裡,(我是分局長的朋友),啊你是來洽公的嗎。」

剛好有駕駛要來開車,檢舉民眾立刻上前詢問,檢舉民眾VS.停車駕駛說:「(沒有,我來剪頭髮),來剪頭髮,(我有找分局長)。」駕駛自稱是分局長的朋友,洽公時把車停放在警局門口。

檢舉民眾VS.停車駕駛說:「你這樣不行啦,太誇張了,(不好意思,如果要開單你可以開沒關係),我不是警察,你叫裡面警察出來處理。」事發在10日下午,台北市大同警分局門口。

警方表示其實門口這一大片紅磚地,都屬於機關用地,開放警車還有洽公民眾停放,約可停放3部車輛,前方鋪柏油路的地面,則屬於機關退縮地,供民眾通行禁止臨停,被檢舉的轎車停放位置,屬於機關用地並無違規,但另一部黃色車輛,確實已經影響行人通行,依法製單舉發。

大同警分局寧夏派出所長李佳諺說:「一輛同仁訪客車輛於合法車位停車,另一輛車輛違規占用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告發。」

10日下午分局前廣場,一輛同仁訪客車輛於合法車位,另一輛車輛違規佔用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告發。警方強調,分局門口本就有開放洽公民眾,登記臨停,與駕駛身分並無關聯,只是駕駛洽公後又去理髮,難免讓檢舉民眾覺得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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