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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針對香港再發「安全警示」 中方約見美國總領事表強烈不滿

太報

更新於 03月30日01:19 • 發布於 03月30日01:18 • 李寧怡
美國針對香港再發「安全警示」 中方約見美國總領事表達強烈不滿。路透社資料照片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日前發出安全警示,提醒旅港人士,若拒絕向香港警方提供手機等電子設備密碼,將構成刑事犯罪。北京當局隨後約見美國駐港總領事,表達強烈不滿。

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28日發表聲明稱,駐港公署特派員崔建春已於27日約見美國駐港總領事伊珠麗(Julie Eadeh),提出嚴正交涉。

聲明稱,針對美方就香港特區政府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發布所謂「安全警告」,中方表示「强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敦促美方「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事務和干涉中國內政」。

彭博新聞》報導,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對此不予置評。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3月26日發出的安全警示稱,港府於23日修改了《香港國安法》相關的實施細則,即日起,若拒絕向香港警方提供密碼或拒絕協助解密,讓警方存取手機、筆記型電腦等個人電子設備,已構成刑事犯罪。

文中強調,新規適用於包括美國公民在內的所有在港人士,無論是身處香港、入境香港或僅是在香港國際機場轉機。此外,港府也獲得更大的權限,可扣押其認定與國安案件相關的個人設備,並長期保留,作為證據。

港府23日公告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列明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調查對象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若不遵從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元(約40.8萬元台幣)及監禁 1 年。

其他修訂內容還包括:海關有權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警務處長若「合理相信」某網路訊息是「危害國家安全訊息」,經局長批准後即可要求移除。

港府27日試圖釐清相關規定,表示警方搜查電子裝置前需取得法院批准,新的修訂只是授權警方在執行搜查權力時,可要求被調查對象提供解密方法。聲明稱,警方「絕非能隨便在街上要求普通市民」取出手機並提交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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