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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不得參選被轟失衡 他暗諷傅崐萁:重罪能選、輕罪不行?

新頭殼

更新於 04月08日03:49 • 發布於 04月08日03:49 • Newtalk新聞 |金大鈞 台北市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8)日排審選罷法修正,有關緩刑不得參選遭批比例失衡,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以傅崐萁涉入證交法重刑比喻「重罪可選、輕罪反被擋」。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8)日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修正,其中,第26條有關放寬「緩刑者不得參選」限制,罕見藍綠白三黨皆提出修法方向。對此,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作為提案人之一,回應記者提問表示,參選資格的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出現輕重失衡情形。

莊瑞雄指出,對於是否剝奪參選資格,需隨社會共識調整。針對槍、毒、貪污等重罪,社會普遍無法接受其進入議會或國會,剝奪參選資格具正當性;但並非所有曾被判刑者都應一概禁止參選。

他說明,緩刑本質為「留校察看」,通常適用於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節較輕者,代表不需實際執行刑期。相較之下,部分輕罪若被判處罰金,反而仍可以參選,導致制度上出現矛盾。他指出,若連「留校察看」的緩刑者都不得參選,但實際執行罰金者卻可以參選,輕重之間即出現失衡。

莊瑞雄進一步舉例,現行制度甚至出現違反證券交易法、經判處較重刑責者,服刑後仍可參選,「甚至現在還在擔任在野黨黨團總召」,相較之下,因言語衝突或輕微案件遭判緩刑者卻被限制參選,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他表示,相關制度應在罪名與刑責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有些罪名即便判刑較輕,但社會觀感仍難以接受;反之,也有判刑形式較重,但情節或性質不同的情況,需整體檢視。他強調,國會應針對哪些罪應限制參選進行理性討論。

針對外界質疑是否進一步放寬至「易科罰金」者也可參選,莊瑞雄表示,目前制度並非單純以刑度區分,而是部分罪名即使為輕罪仍限制參選,因此仍須回到制度設計討論。他強調,關鍵在於社會共識與法律合理性,而非單純依網路輿論決定。

莊瑞雄表示,修法應兼顧政治清明與基本權保障,避免對參政權造成過度限制,同時維持制度的合理性與比例原則,民進黨團對此不預設立場,將持續與各黨團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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