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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上班 勞動局: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02月03日04:46 • 發布於 02月03日04:46 • 記者呂炯昌/台北報導
▲2026春節連假日期。(圖/北市勞動局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農曆新年將至,為了保障勞工休假權益並協助企業依法排班,臺北市勞動局特別提醒,在春節期間國定假日雇主與勞工朋友的給假給薪,以及出勤工資加給規定,呼籲雇主確實依法給假給薪、合理安排人力,讓勞工安心過年。

今年年2月15日「小年夜」至2月19日「初三」,是內政部指定應放假的日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因應114年新增國定假日「小年夜」,企業須留意,避免因沿用舊制度而衍生爭議。按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在國定假日當天應讓勞工休假一天,且工資照付。如雇主徵得月薪制勞工同意於小年夜至初三出勤,依法至少需增給1日工資(8小時以內),或者在事前經勞工同意,把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補休。

王秋冬進一步指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如果國定假日遇到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應予補假。以企業「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之出勤模式為例,今年小年夜(2月15日)恰逢該企業例假日,依法應補假一日,並落於2月20日;屆時如需勞工於2月20日出勤,雇主應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

勞動局也特別提醒,部分工時勞工原則上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雇主排班與計薪應更審慎,避免違法。依勞動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額調整為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為196元;如使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每小時工資(8小時以內)不得低於392元。

勞動局表示,如勞資雙方因國定假日出勤及工資加給產生爭議,建議可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可至北市勞動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線上提出申請,北市勞動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協處。市民朋友若遇勞動權益問題,也可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線上反映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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