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與詐團分工合作詐欺得款 彰化地院判5車手賠償599萬元
曾姓等5名男子加入投資詐騙集團當車手,被害人先後面交現金4次合計580萬元、匯款15萬元,發現遭詐後憤而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判處曾男等人應給付合計599萬元給被害人。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男等5人民國113年加入詐團擔任車手,詐團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彰化縣一名被害人點入後連結,詐團成員「何淑雅」佯稱下載「聯巨」APP投資飆股可獲利不賠,即指派曾姓等5名車手到約定面交現金地點取款。
被害人看APP投資金額獲利節節上升,喜不自勝,要求出金時詐團找各種理由拒絕和拖延,被害人發覺上當並報警,警方循線逮捕曾男等5人移送偵辦。
5名車手在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其中3人前以書狀陳述,對被害人主張的事實沒意見,另兩人也是沒意見但「我沒有錢還,請依法判決」,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彰化地院依證據調查結果,詐團要求被害人依指示下載聯APP並操股票即可獲利,及被害人出示與詐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資料、收款證明,堪認被害人主張為真實,因此車手與其他詐團成員互相分工,達成詐欺得款目的,自應對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結果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