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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三讀 增訂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殘刑規定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03月13日08:40 • 發布於 03月13日06:53 • 趙婉淳
立法院會13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天(13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若遭撤銷假釋後,其執行殘餘刑期長短的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的計算、接續執行他刑的方法,以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等規定,以回應憲判認定現行條文違反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

憲法法庭於2024年3月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20年或25年的固定殘餘刑期,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部分違憲。判決也表示,1997年修法及2005年修法的刑法79條之1第5項規定,於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效。

因應「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行政院、司法院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法版本,送立法院審議,朝野對於無期徒刑受刑人在假釋期間犯罪,其執行殘餘刑期長短的認定,意見不一。

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13日於黨團大會後受訪表示,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度犯罪,要被關多長時間才能再次申請假釋,以符合比例原則,是此次修法要共同解決的。莊瑞雄:『(原音)這樣的社會安全,確實各個政黨大家都要一起來想,縱然這個過程之間大家有分歧,但是防衛社會安全的目標是一致的,所以無期徒刑你犯了以後假釋出來以後,再犯無期徒刑,我看今天可能會達成共識。』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此次修法將針對無期徒刑受刑人因假釋出獄,依照其犯罪輕重程度規定申請假釋的期間,其中,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後,若再被判無期徒刑罪刑,則不允許其再提出假釋。翁曉玲:『(原音)那麼至於如果是無期徒刑的受刑人,他出獄之後如果再犯也同樣是無期徒刑的罪的話,我們這次是完全不准他們可以再提出假釋,所以我想這是國民黨團這邊的規定,那麼希望在接下來可以順利地通過。』

立法院會13日開會,朝野黨團溝通後取得共識,最終通過國民黨、民進黨及民眾黨共提的修正動議。三讀條文明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若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三讀條文規定,應執行的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包括10年、15年、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何謂「一定期間後」,三讀條文規定,若是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0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如果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5年。倘若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則是25年。

有關有期徒刑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10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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