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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男「爽吃未成年姊妹花」 二女皆感染梅毒…母氣炸提告

鏡報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報 陳儷文
嘉義一名男子對一雙未成年姊妹下手,並害她們感染梅毒,遭法官判刑。示意圖/Pixabay

嘉義一名陳姓男子經由友人介紹,認識了一名就讀國中的女子,他誘騙這名國中妹發生多次性行為,之後又發現國中妹還有一名未滿14歲的妹妹。色心大起的他連妹妹也不放過,藉著「男女朋友交往」的名義,短短4個月內和未滿14歲的妹妹進行10次以上的性行為。直到姊妹倆下體不適、出現異狀,被她們的母親發現,帶去看醫生,才知道姊妹倆都感染梅毒,母親瞭解事情經過後,相當生氣,對陳男提起告訴。

據判決書指出,陳男認識國中妹之後,很快就和國中妹發生性行為,接著又看上國中妹未滿14歲的妹妹,將狼爪伸向小女孩,爽吃姊妹花。陳男跟小女孩說兩人是交往的情侶關係,在短短4個月內與她至少發生性行為10次。

直到姊妹倆的母親發現女兒身體出現異狀,將她們帶到醫院檢查,發現姊妹倆都感染了梅毒,母親詳細詢問經過,發現心愛的兩個寶貝女兒都是被陳男給傳染,氣得直接報警。

嘉義地院審理此案,對於與兩姊妹的性行為,陳男均坦承不諱,本案事證明確,陳男所為,分別為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同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法官認為,姊妹花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並無完足性自主能力,但陳男利用這點,對她們進行性行為,對她們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不過陳男與告訴人達成之和解條件,履行期間長達7年,原本還可以考慮量刑。但是陳男連第1期賠償金額都付不出來,往後能否確實履行其與告訴人約定之和解條件,實有疑慮,所以不給予緩刑,判陳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另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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