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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mi阿姨捷運踹人案判決定讞 法院認證互毆罰鍰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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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2月10日03:28 • 發布於 02月10日03:09 • 上報快訊/陳安利
去年9月「Fumi阿姨」與一名婦人在捷運爆發衝突,過程中出腳將對方踹開,引發關注。(合成照片/翻攝畫面)

去年9月,捷運信義安和站車廂內發生一起肢體衝突事件,「Fumi阿姨」與一名73歲曾姓婦人爆發爭執,過程中出腳將對方踹開,相關畫面在網路上流傳後引發關注。警方事後依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Fumi阿姨罰鍰6000元,Fumi阿姨不服提起聲明異議。新北地方法院近日裁定撤銷原處分,改判罰鍰4000元,全案確定,且不得再抗告。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去年9月29日下午4時左右,Fumi阿姨搭乘捷運期間,曾姓婦人上車後要求其讓出優先座位,雙方因此發生口角。其間,曾女多次以裝有金屬容器的提袋撞擊Fumi阿姨膝部,Fumi阿姨先以左腳擋開提袋,隨後再以右腳將曾女踹開。

警方事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互相鬥毆」規定,裁處Fumi阿姨罰鍰6000元。對於裁罰處分,Fumi阿姨主張自己遭曾女多次攻擊,已忍讓許久,出腳僅為制止騷擾,屬正當防衛,且雙方均未受傷,不應認定為互毆,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審酌監視器畫面與雙方供述後認為,曾女在第四次以提袋施暴時,已遭Fumi阿姨以左腳阻擋,對方並未再持續動手,侵害行為已屬過去,Fumi阿姨仍出腳踹人,已不符「現在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要件。此外,雖然雙方均未造成實際傷害,但彼此皆有向對方施加暴行的情形,仍構成法律所稱的「互相鬥毆」。

法官另考量,Fumi阿姨為初犯,過往素行良好,案發後亦坦承行為、未再滋擾,認為原裁罰6000元略嫌過重,最終撤銷警方處分,改裁處4000元罰鍰,以維護公眾場所秩序與社會安寧。

(延伸閱讀:「台灣還是有很多善良的人」 Fumi阿姨首受訪還原北捷踹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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