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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裁定書內文曝光!柯文哲需戴電子腳鐶 准許交保理由北院全說了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9月05日06:14 • 發布於 2025年09月05日06:11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國民黨北市議員應曉薇等人,因捲入京華城弊案,分別遭羈押禁見約1年;如今隨著羈押期限將至,兩人持續聲請停押,能否走出看守所備受外界矚目。稍早,北院裁定柯文哲7000萬交保、應曉薇3000萬交保,且限制出境出海、需配戴電子腳鐶;另,不得接觸、騷擾、恐嚇證人及探詢案情。今(5)天中午,北院正式釋出裁定書,全文如下。

壹、裁定結論

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貳、理由摘要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與應曉薇涉案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114年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與被告2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其2人就本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三、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待行詰問程序,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有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遽認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復審酌其他尚未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要不能以其他證人尚未作證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另就證人許芷瑜未到案部分,其參與處理財務之情節,有相關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在卷,且其經檢察官通緝中,能否緝獲尚未可知,以證人許芷瑜未到案即認尚有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性,亦難認符合比例原則。

四、綜觀全案卷證及訴訟進行程度,本院認柯文哲及應曉薇分別以自己名義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另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本院另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同時使用如附件所示之科技監控設備,仍屬適當且具必要性之保全方法,是被告2人應接受如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倘被告2人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或違反本院所命其應遵守之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且經裁定准予具保後,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情形,判斷原具保之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附此指明。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江俊彥、陪席法官楊世賢、受命法官許芳瑜

肆、本案得抗告。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定原本不一致者,以裁定原本內容為準。

附件

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

▓身體部位:受監控人之左腳

▓物品:電子腳鐶、個案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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