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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北太平洋海域非法獵捕海豚 屏檢起訴「漁勝發」船長

太報

更新於 09月19日22:37 • 發布於 09月19日07:16 • 呂志明
主任檢察官蔡佰達(左四)、檢察官黃筱真(左三)向印尼籍漁工確認捕獵海豚情形 。資料照。屏東地檢署提供

我國遠洋漁船「漁勝發」在西北太平洋海域進行作業時,涉嫌非法獵殺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43隻,再支解成掌心大小碎塊做為釣鯊魚的魚餌,屏東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田姓船長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依法起訴。

2024年5月29日至同年8月21日,田姓船長駕駛「漁勝發」遠洋漁船在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期間,涉嫌指示船上10名船員持漁槍標射接近船艏的海豚,再以長柄電魚勾將射中的海豚勾至甲板上,啟動電閘使長柄電魚勾通電,將海豚電擊麻痺。

專案小組查扣宰殺海豚之刀具 。資料照。屏東地檢署提供

等到甲板上的海豚都被電暈後,船員再持魚刀支解分割成掌心大小的碎塊,存放船艙冰箱內,作為鯊魚延繩釣的餌料,至於支解剩下的其餘部分,則在漁船返台前丟棄於外海,總計有43隻海豚遭到獵殺。

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實施空中監控時,發現「漁勝發」違法獵殺海豚,全程監控蒐證後,將獵捕、宰殺海豚的相關影像資料,併同報告書轉送我國農業部漁業署,屏東地檢署接獲通報後,立即指派派民生專組主任檢察官蔡佰達、檢察官黃筱真組成跨機關專案小組共同調查。

專案小組監卸「漁勝發」遠洋漁船魚貨。資料照。屏東地檢署提供

專案小組在掌握相關事證後,今年7月9日拘提在「漁勝發」遠洋漁船上的 6 名印尼籍漁工,並於同日下午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田姓船長位於屏東縣東港鎮住處進行搜索,同時約談田姓船長及6名印尼籍漁工釐清案情。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海豚科」經海洋委員會公告列為珍貴稀有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除因其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且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獵捕、宰殺,田姓船長所為已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依法起訴。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佰達、檢察官黃筱真指揮專案小組搜索「漁勝發」遠洋漁船。資料照。屏東地檢署提供

另外6名印尼籍漁工獲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條件是在緩起訴處分確定6個月內,各別向公庫支付6萬元。 至於還有4名船員因為在航程中離船,檢察官則對4人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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