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上班交通有困難 勞動部:雇主應付計程車資
颱風天仍須照常出勤,對許多上班族來說風險相當大,勞動部今天(19日)做出重要修正,明文規定,發生颱風等天然災害時,原則上勞工不應出勤,如需出勤,雇主就應該給予通勤協助。舉例來說,假設勞工原本上、下班的通勤方式有困難,必須改搭計程車,雇主就必須支付全額車資。
勞動部今天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天然災害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如確需要勞工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這次修正要點,主要是明確化雇主的通勤協助義務。且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協助內容。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琦雅說,每當颱風假,勞動部就會接獲民眾陳情,如保全、超商、百貨、餐飲業等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要勞工出勤,勞工冒著生命危險上下班,遇到無法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的時候,只能自己花錢搭計程車。她指出,天災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通勤途中強風豪雨、路樹 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假設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雇主也必須面對通勤職災的補償、賠償責任。
勞動部也將同步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將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黃琦雅強調,即日起率先由國營事業、公立醫療院所等落實雇主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並逐步輔導公部門承攬、派遣人員適用,要求勞務委外廠商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義務。若雇主未依要點給予天災時通勤協助,勞工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由勞工局協助調解雇主支付。
勞動部強調,勞工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有關天然災害勞工通勤協助,可於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nodelist)【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下查詢。如尚有各項勞工權益問題,可就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