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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在成人泳池上課…3歲愛女在兒童池戲水溺斃 法院判國賠159萬

太報

發布於 2025年08月08日11:44 • 陳怡穎
屏東一名女教練在成人泳池教課,放任3歲女兒獨自戲水,女童不幸溺斃。取自写真AC

屏東恆春鎮立游泳池2022年發生一起溺斃悲劇,法院判決日前出爐,認定地方政府管理確實有疏失,需對家屬支付新台幣159萬4729元的損害賠償。不過,女童的母親本身是泳池教練,當時正在成人池授課,獨留愛女在兒童池戲水,法院也認定其應負一半責任。

事件發生於2022年8月22日下午,女童的母親當時任職恆春鎮立游泳池,母女倆當天一同前往。女童在兒童戲水池玩耍,母親則在成人池授課。當晚約7時58分,女童原站立在戲水池階梯,忽然滑入水深92公分的水中,由於她的身高僅有82公分,隨即溺水掙扎。

現場唯一執勤的郭姓救生員未察覺異狀,直到8時01分才有泳客家長發現女童異常,緊急將其救起。母親趕來後立刻施行心肺復甦術(CPR)與清除口中異物,郭男這時才加入救援,並通報在門口擔任售票工作的簡姓救生員。女童送醫急救後,仍於當晚9時28分宣告不治。

家屬指控恆春鎮公所未依法配置足夠救生員,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規範,這座泳池應配置至少3名救生員,但事發時僅有2人,其中一人還負責售票,泳池實際僅有1名救生員,人力明顯不足,因此提出國賠訴訟608萬餘元。

鎮公所則主張,泳池已有明確規定「6歲以下兒童需有成年人陪同」,而女童母親知情卻未陪同。此外,郭姓救生員事前也曾提醒女教練應讓女童使用浮具,但未獲積極配合,事故責任不全在管理單位。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泳池長期人力不足卻仍持續營運,顯然管理上有所缺失,對事故發生具有責任;但女童母親身為泳池教練、知悉安全規定,卻將年幼子女單獨留在水池,亦難辭其咎,雙方應各負一半責任。

法院判決,鎮公所須民事賠償159萬4729元給女童父母。至於刑事部分,郭姓救生員因過失致死,遭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2年;管理員陳姓男子則被判1年徒刑;簡姓救生員因事發當時不在池邊、無直接責任,獲判無罪;女童母親經檢方偵辦後,獲緩起訴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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