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張軒豪酒駕 懲戒法院判決免職、轉任司法事務官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7年前因駕車肇事逃逸被判緩刑的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去年8月遭警方查獲酒駕並測得其酒測值高達1.05毫克,幾乎是爛醉程度,高等法院日前依公共危險罪判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並慘遭停職處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時,司法院指張有損法官尊嚴,當庭建議免職處分,張兩度結巴主張未達情節重大,職務法庭認定張酒駕情節重大,將他重判,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可上訴。
法界指出,張軒豪法官是近年來法官酒駕被重懲的罕見案例。
檢方調查,張軒豪法官於2024年8月19日下午5時30分在辦公室飲用酒精含量40%的伏特酒洋酒,5時45分開車離開宜蘭地院停車場,當晚8時45分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路街口,因占用車道搶先左轉被警方攔查進行酒測,酒測值高達1.05毫克,涉嫌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據悉,警訊時張稱酒測值雖然高,但他意識清楚,並未酒醉,否認酒駕。
檢方偵訊時,張軒豪終於坦承酒駕;檢方認為,張飲用伏特加烈酒竟仍酒駕,身為法官「知法犯法」,且偵查中未如實交代飲酒時間、地點及過程,將張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宜蘭地院審理指出,張軒豪和律師請求考量他擔任法官多年,表現良好,給予緩刑,但法官認為,張身為「自家人」,先前因肇事逃逸罪,已被判刑4月、緩刑2年確定,應知悉守法及不得酒駕的重要性,卻仍酒駕,甚至酒測值高達1.05毫克,考量張因肝臟移植領有極重度身障手冊,判刑4月徒刑。全案上訴高院。
高院以張身為法官竟酒駕,且有肇逃前科,未見悔意,駁回上訴定讞,未給予緩刑。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張軒豪法官酒駕情節重大,損害司法形象,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4個月月俸,約60萬元。監察院調查認定張軒豪身為法官竟違法酒駕,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情節重大,將他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張軒豪原先僅被停職,但張的酒駕案被判刑定讞後,司法院將張改以免職處分,送交司法院人審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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