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里長都收到!發函宣導《反滲透法》遭批「政治恐嚇」 最高檢火速回擊了
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近,近期各地檢察機關陸續發送「守護家鄉的一票—檢察長給鄉親的一封信」,透過村里長向民眾宣導妨害選舉及《反滲透法》,卻遭質疑是在選前製造「政治恐嚇」氣氛,甚至批評檢察體系阻撓兩岸交流。對此,最高檢察署今(19)日發聲明澄清,相關宣導均有法律依據,目的在於深化法治教育、維護選舉公平,並非政治恐嚇。
各地檢察署陸續發函 透過里長宣導選舉犯罪
近期新北、台中、士林、台南及橋頭等地檢察署陸續推動選舉犯罪防制宣導。其中,新北地檢署於8月7日發布相關信函,寄送至轄內各村里辦公室;台中地檢則由檢察長洪家原署名,於8月8日透過台中市民政系統轉發給全市625名里長。
士林地檢署則向轄區301名里長寄出檢察長親簽信函;台南地檢署由檢察長鍾和憲署名,於8月7日製發信函,透過台南市民政局及警察局轉交全市650名里長。
橋頭地檢署則由檢察長郭景東撰寫信函,並透過轄區7個警分局,由派出所所長親自面交給轄內390名里長,宣導妨害選舉相關法律規定。
批評聲浪:選前大規模發函「製造恐嚇氣氛」
針對檢察機關近期作法,有意見認為,信函列舉幽靈人口、選舉賭盤,以及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赴中國大陸旅遊等情形,恐讓基層民眾產生寒蟬效應。
批評者並以過去選舉查察經驗為例,指上次大選前檢察機關偵辦大量選舉案件,這次則改以提前發函方式提醒基層,質疑檢察體系透過《反滲透法》進行司法恐嚇。
相關批評更以近期林姓女子涉反滲透法案件為例,認為若民眾赴陸接受接待,並在餐敘場合談及支持特定候選人,恐遭認定涉及《反滲透法》,因此質疑「滲透來源」及「接受招待」等概念是否過於模糊,可能造成基層對兩岸交流產生疑慮。
最高檢:依選罷法、法院組織法等規定辦理
對於外界批評,最高檢察署今天提出3點說明。最高檢指出,檢察機關是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5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以及行政院核定發布的「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法務部相關選舉查察規範及「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架構下,辦理妨害選舉查察及宣導工作。
最高檢表示,各地檢察署以「守護家鄉的一票—檢察長給鄉親的一封信」為名,載明檢舉專線及管道,再交由村里長協助轉知民眾,主要是借重村里長熟悉地方及居民的優勢,透過檢察機關與民政體系合作,進行妨害選舉犯罪宣導。
最高檢強調,此舉是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法防制宣導的一環,目的在於提醒民眾遵守法律、避免誤觸刑責,同時鼓勵民眾檢舉妨害選舉的不法情事,以共同維護選舉公正。
反滲透法「滲透來源」有法律定義 最高檢:並非政治判斷
針對外界質疑《反滲透法》相關規定過於模糊,最高檢則指出,《反滲透法》第2條已明定「滲透來源」等相關用詞定義,第3、4條並規範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捐贈政治獻金、從事選舉活動等行為的犯罪構成要件;第6、7條則規定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犯罪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最高檢進一步說明,相關犯罪構成要件除有法律明文規定外,也有最高法院判決可供參考。例如所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是指行為受到滲透來源要求、託付或提供實質助力,其程度足以認定行為人同時是為滲透來源而為。
至於是否存在對價關係,最高檢表示,仍須依行為人的主觀意向、交付者與收受者的關係、賄賂種類及價額、交付與收受時間、場合等情況,綜合社會一般價值觀念,以及雙方認知等客觀事證判斷,並非單純以金錢多寡作為唯一標準。
最高檢:檢察官依具體個案證據認定 不會僅憑宣導信函定罪
最高檢最後強調,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是依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針對具體個案情節及調查所得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藉此查明是否具有犯罪嫌疑並作成司法判斷。
換言之,最高檢認為,近期各地檢察署寄發的信函屬於選舉犯罪防制及法治教育宣導,並非針對特定政治立場或兩岸交流行為進行刑事追訴;是否構成犯罪,仍須回到個案事實及證據,由司法機關依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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