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遺贈稅法增「大老婆條款」 死亡前2年贈產按比例課稅
為符憲法判決要旨,行政院院會今天(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修法主要內容,包括民眾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分別由受贈人負擔一定遺產稅,外界稱為「大老婆條款」;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並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判決,這起釋憲案為一名男子除原配,婚生子女外,還有一名6歲非婚生子女。男子在去世前2年內,贈與原配高額股票,納入遺產總額課稅,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因原配及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即男子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憲法法庭針對此案判決遺贈稅部分法規違憲,包含擬制遺產負擔遺產稅部分欠缺明確規範,另外被繼承人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也欠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
為符憲法判決要旨、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法制,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財政部擬具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卓榮泰院會中表示,此次修法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草案修正重點包含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樓美鐘在院會後記者會解釋,現行全部遺產的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與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應納稅額則為全案遺產稅額,草案則是會依據擬制遺產與其他遺產的比例,發出擬制遺產的稅單以及其他遺產的稅單共2張。
樓美鐘說,草案將擬制遺產與其他遺產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都分開,「擬制遺產」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其他遺產的納稅義務人則為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或是遺產管理人。
至於擬制遺產的應納稅額算法,是先算出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再乘以全案遺產稅,繳納義務人為受贈人;其他遺產的應納稅額算法相同,先算出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後,再乘以全案遺產稅,繳納義務人則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是遺產管理人。
樓美鐘舉例指出,以一家4口為例說明,若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為配偶及2名子女,遺產總額5000萬元,當中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為1000萬元,以及其他遺產有4000萬元的情況下,全案遺產稅額為200萬元,未來擬制遺產的遺產稅為40萬元,由受贈人也就是配偶繳納,至於其他遺產的遺產稅額則為160萬元,由配偶及2名子女繳納。
草案另外兩個重點則為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回應憲法法庭判決要求;以及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的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