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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少女淪性奴! 惡狼硬上還當「龜公」賣6次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9月02日01:31 • 發布於 09月02日00:16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離家少女,被蔡姓男子帶回住處2度性侵,期間蔡男還當起「皮條客」,以每次4千至9千元的代價,媒介她與陌生男客性交易6次,劉姓男子便是其中一人。新北地院審理後,分別判刑2年6個月、8個月,近日民事庭更判2人應賠償少女250萬元。

收留少女近1個月2次性侵 還媒介6次性交易

判決指出,少女2022年5月6日至29日離家期間,由蔡男收留在新北市泰山區住處,且先後2次與她發生性行為,之後又意圖營利,自同月6日至31日,以每次4000元至9000元不等價格,媒介少女與不特定陌生男客性交易6次。

同月28日,劉男在新莊區某汽車旅館與少女碰面,雙方在房內親吻、觸摸胸部,事後劉男交付少女一支手機及價值2000元的儲值卡。全案經一、二審後,法官依意圖營利媒介少年為有對價性交行為未遂罪,判處蔡男2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劉男則判刑8月。

蔡男當庭認賠225萬 法院直接判敗訴

少女主張,2人的行為侵害她的身心健康、性自主權及貞操權,因此向蔡男求償150萬元、向劉男求償50萬元;少女母親則認為親子關係所生的監護權同樣遭到侵害,分別向2人求償75萬元及25萬元。

蔡男在民事庭審理時,對少女及母親提出的侵權事實與求償金額都不爭執,還當庭表示同意原告請求,只強調自己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負擔。法院認定蔡男已在言詞辯論中「認諾」,因此直接判賠少女150萬元、少女母親75萬元。

劉男否認性侵 法院認證據不足

至於劉男,他承認曾以報酬與少女從事猥褻行為,但否認性侵。法院審酌資料後認為,女方對於性侵部分沒有提出足夠證據,先前刑事判決也僅認定有對價猥褻,因此無法採信這部分主張,但考量劉男行為態樣、少女受到精神痛苦程度,以及雙方教育、經濟能力等狀況,認定劉男應賠少女15萬元、少女母親10萬元,超額部分駁回。

全案合計,蔡男須賠225萬元、劉男賠25萬元,2人總計應賠少女及其母親250萬元,另須依判決所定日期起計算年息5%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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