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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留學生遭分屍案 南韓警方公布嫌犯個資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1小時前 • 發布於 1小時前 • 鍾錦隆
南韓警方公布中國學生分屍案嫌犯個資 。示意圖。(翻攝自Pexels.com)

韓聯社報導,南韓慶北警察廳1日在官網公開了中國留學生遇害案嫌疑人的姓名、正面和側面照片、年齡等資訊。

南韓警方基於公共利益 公布鄭嫌個資

嫌犯姓名為鄭昌聖(ZHENG CHANGSHENG),年齡31歲。該身份資訊從當天起公開,直至10月1日。南韓警方之前召開身份資訊公開審議委員會會議,認為嫌疑人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影響重大,且證據充分,綜合考慮防範犯罪等公共利益而決定公開嫌疑人資訊。

鄭某涉嫌本月20日淩晨在位於慶山市河陽邑的住所殺害中國女留學生A某(25歲),並損毀屍體,將其遺棄至京畿道和慶尚北道等地的荒山和焚燒廠。為擾亂辦案,鄭某還在作案後虛假報案,身著女裝前往東大邱站,並在車站附近關閉A某的手機。鄭某于25日下午7時29分許落網。

台灣法律原則:不公布

至於在台灣,公務機關(如警政署、地方警察局、地檢署等)原則上不可以在官網上隨意公布嫌犯的全名和照片。這是為了遵守《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不過,法律有保留「法定例外狀況」。

原則:不得公布在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嫌犯都享有隱私權與名譽權。偵查不公開: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原則上不得公開偵查中嫌犯的影音、照片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

去識別化:即使為了澄清案情、說明重大案件而必須發布新聞或公告,原則上也要經過「去識別化」處理(如名字打馬賽克、照片模糊化)。特定保護對象:如果嫌犯是少年(未滿18歲)或涉及兒少性剝削等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少法》,是絕對禁止公開任何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

例外:可以依法公布的情況

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目的或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時,政府機關才可以在官網公布完整姓名與照片:發布通緝令(最常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85條規定,當被告逃亡或藏匿時,司法機關得發布通緝書。此時,為了緝捕嫌犯並維護社會安全,警察機關可以在官方通緝網站(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緝犯資料查詢)公開嫌犯的姓名、照片、犯罪事實及特徵。

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或涉及重大犯罪: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若為了「重大公共利益」或「涉及社會重大安全事件」,經機關首長核準後,必要時得適度公開犯罪嫌疑人的聲音、面貌、相片等資訊。判決確定後的特定犯罪者:例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若有再犯之虞,在符合特定評估標準及法定程序下,主管機關得依專法於特定範圍內公告其部分資訊。

至於一般民眾可以在網路公布嫌犯個資嗎?如果政府沒公布,民眾自己是不可以將嫌犯的照片和全名貼上網公審的。一般人若將他人的姓名、真實照片公開在網路(如 Facebook、Threads、Dcard 等),屬於《個資法》中的「利用」行為。若未經同意,且缺乏合法理由(例如非用於協助警方指認、非維護公共利益、僅為宣洩情緒),導致他人隱私或名譽受損,將會面臨行政處罰(裁罰5萬至50萬元)、民事損害賠償,若有不法意圖更可能觸犯《個資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編輯:鍾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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