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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駕傷亡比酒駕嚴重 審計部:檢討現行道安規則及處罰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08月22日23:34 • 發布於 2024年08月22日23:34
台北市藥師公會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鑑於民眾對影響安全駕駛用藥知能不足,參考法國藥物分級作法,建立國內交通安全藥物分級制度,進行交通安全藥物分級宣導。(圖:台北市藥師公會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據台北市藥師公會推估,每年因藥駕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0餘人,相較2023年酒駕案件致死人數計253人,藥駕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之危險性不亞於酒(毒)駕,審計部表示,應審酌服用藥物副作用,致影響駕駛能力或引發嗜睡危害性,檢討現行道安規則及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審計部指出,據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駕駛人用藥行為進行問卷調查結果,受訪者有3分之1曾於駕駛前服用各種藥物,其中最多人服用藥物依序為降血糖藥、安眠藥、肌肉鬆弛劑,這些藥物通常伴隨嗜睡、頭暈、注意力不集中、協調性下降等副作用。

另台北市藥師公會就300名計程車、遊覽車、大貨車職業駕駛進行問卷調查結果,曾於駕駛前服用降血糖藥、安眠藥、肌肉鬆弛劑駕駛占比達19.5%。

審計部指出,國人對於藥駕嚴重性普遍缺乏警覺,惟現行道安規則及處罰條例僅就汽機車、慢車駕駛人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相類似管制藥品予以規範及處罰,對於服用非管制藥品後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控制之行為者,尚無相關管制措施及處罰規範,恐難以提高民眾對於藥駕行為嚴重性之認知。

台北市藥師公會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鑑於民眾對影響安全駕駛用藥知能不足,參考法國藥物分級作法,建立國內交通安全藥物分級制度,進行交通安全藥物分級宣導。另查香港對於藥物可能影響身體及腦部協調,嚴重損害駕駛汽車能力,已於道路交通條例規定,藥後駕駛經定罪最高可處港幣2萬5千元罰款、監禁3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再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

審計部說,鑑於藥駕危險度不亞於酒駕、毒駕,民眾普遍缺乏警覺,潛藏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函請行政院督促交通部協同衛福部研議參考國際交通安全藥物分級制度,完善藥駕管理機制暨防制作為,及善用健保用藥資料庫分析危險藥品熱區,透過醫療院所及藥局等管道,強化藥品安全宣導,檢討現行道安規則及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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