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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勞工歡呼!「這類別」請假新制3重點一次看 雇主不得扣全勤獎金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即時中心/黃于庭報導

新手爸媽快看!今(2026)年元旦上路的「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得以「育嬰留停以日申請」及「家庭照顧假以小時計」。為協助勞資雙方更清楚了解新政策規範內容,勞動部持續蒐集勞資雙方對執行面相關疑義,並整理出3大提醒,避免雇主誤踩雷。

首先,勞動部提醒,《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期間、次數及程序,受僱者如果是依法提出申請,事業單位應尊重受僱者本意。雇主也應該提醒員工,除有特殊狀況(小孩生病、停托、停課),申請育嬰留停原則應5天前提出申請,以利雇主排班。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的工作者,換算7日家庭照顧假的時數,應為70小時,不得僅給56小時。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每日8小時」係依該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如果勞雇雙方原本約定的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或依法多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

舉例來說,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包含2週、4週彈性工時制),換算:7X8=56小時;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換算: 7X7=49小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例如: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換算:7X10=70小時。

勞動部提醒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3大重點。(圖/勞動部提供)

最後,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所稱「1個月」週期之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依曆連續計數。縱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請(休)假者,仍應依約定之每月週期連續計數。

另勞工事假1年14天,以及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使用期間原則是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事、病假不會因此重新計算。但企業如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協商優於法令之約(規)定,從其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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