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棄保潛逃?三灣前鄉長温志強一審重判499年 苗栗地院:汲取經驗精進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被控涉犯貪汙等罪134件,一罪一罰累加刑期達499年2個月,沒有限制出境、科技設備監控,疑棄保潛逃出境。苗栗地方法院今天晚間表示,温案實非常態,院方將汲取經驗精進。
温志強被控2018年至2021年間,收賄1289萬元,一審今年8月19日判決,認温涉犯貪汙等罪134次犯行,分判10個月至10年6個月不等徒刑,一罪一罰累加刑期達499年2個月,温獲100萬元交保,未限制出境,台中高分院日前二審開庭,温未出庭,法官調入出境紀錄,才知温已在今年10月搭機出境香港,疑棄保潛逃,引發社會議論。
苗栗地院沉默1天半,今天晚間8點新聞稿回應,指出温志強審理期間,始終遵期到庭,並有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無任何逃避司法程序之異狀,檢察官亦未曾主張另對温為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強制處分。
審酌温志強已坦承大部分起訴事實、態度尚屬配合等情狀,認起訴移審時所為命具保100萬元,及限制住居之處分,應足以擔保後續審判及執行,故未再為進一步之強制處分。
苗栗地院指出,一審判決後,檢察官與温志強均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檢察官嗣於今年10月13日提出「上訴補充理由書」,內容敘及「聲請命被告温志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致苗栗地方法院轉送台中高分院,惟是否另為其他強制處分事涉審判核心,宜予尊重。
苗栗地院表示,刑事被告於一審判決後,即斷然捨棄司法救濟機會,鋌而走險逃亡,實非常態,惟如能在不過度侵害人權之情況下,對已具保、限制住居之被告,再輔以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仍有助於降低逃亡之可能性,將汲取經驗,於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時精進相關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