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讓國人食更安心
衛生福利部將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增修訂41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351項殘留容許量。
新修訂內容中,並增訂小米、藜於雜糧類,落葵、麻薏於小葉菜類等項目。
對於農藥殘留容許量的訂定,包括審核農藥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國外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的累積風險,並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以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讓國內農藥的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另外,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市售農產品的農藥殘留將會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