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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破壞關鍵基礎設施 政院拍板加重罰則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4月06日04:00 • 發布於 2023年04月06日04:00
行政院整合8個部會共22項法律,對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國家重要設施,提出一致性的修法。 (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國家設施,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電業法等22項相關草案,以專條方式明定罰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盼嚇阻不法。

近年來關鍵基礎設施、國家重要設施事故頻傳,去年3月,桃園機場二航廈電纜線遭破壞剪斷造成停電事故,今年也發生台馬海纜(國內海纜)遭破壞,影響馬祖通訊事件。以台馬海纜遭破壞為例,馬祖通訊遭影響,卻只能用刑法毀損罪論處,刑責幾乎與毀損一般電線一樣,顯示現行法制不夠周延,因此行政院整合8個部會共22項法律,對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國家重要設施,提出一致性的修法。

在實體設施方面,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在資通系統方面,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無論是實體設施或資通系統,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納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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