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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有權拒絕副署立法院通過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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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2025年12月08日22:00 • 陳家慶
台灣的行政院長與其說是內閣制下由國會多數信任的總理,不如說是得到總統授權與立法院互動、行使行政權的執行官。(取自行政院官網)

憲法本文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近來有論者認為該條規定屬於形式要求,總統不可以拒絕公布法律,行政院長也不能拒絕副署,如果法律本身有違憲疑慮,應透過覆議或是憲法訴訟的方式來處理。但該條的文義是要求總統不可以在沒有行政院長副署的情況下擅自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並沒有特別要求行政院長有副署的義務。考量我國並不是典型的內閣制或總統制,在判斷行政院長是否可以拒絕副署時,不應一味因襲他國規定,而應以我國憲法規定與憲政實踐為基準。

歐洲王權下的皇帝或國王原本有絕對的法律頒布權。例如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新律主張:皇帝從上帝那獲得許可以發布法律,皇帝就是活的法律。觀察其後的歷史發展,法律公布與副署權其實是一種拘束王權法律頒布權的設計。總理副署權,與其說是一個形式要求,不如說是約束國家元首,禁止國家元首恣意頒布法律或命令,要求所有的法律都必須有獲得國會信任的總理的副署。在這個意義下,總理的副署權是為了確保法律可以依照國會通過的內容由國家元首發布。

在這個脈絡下,完全的虛位元首對於國會通過的法律,是沒有審查權限的,因為他才是被約束的對象。例如日本憲法第4條規定:天皇公布法律必須經過「內閣的建議與批准」(内閣の助言と承認により)才能公布法律。但在德國等內閣制國家,也有學說或實務肯認國家元首仍有審查國會通過法律的權力。因此,國家元首是否能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而決定要不要公布,並不是單純的以國家元首是否擁有實權決定。事實上,在第三波民主浪潮下所產生的許多新憲法,也不是純粹的內閣制或總統制,而是根據不同國家的脈絡與發展進程做出不同的設計。

基於以上了解,國家元首對於國會通過法律的審查,並不是「虛位元首的既有權力」,而是各國在審度權力分立制衡之後,另外將部分的立法把關功能賦予國家元首。

台灣和典型的內閣制相當不同

跟副署權相較,美國憲法採取的是總統否決權的設計。總統有權批准國會通過的法律,也有權將之退回,如果兩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贊成被退回的法案,則該案即成為法律。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的設計也採取類似總統否決權的設計,行政院長如果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窒礙難行,則可以在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如果經過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現行憲法修正條文第3條則改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但同時也引入不信任投票制度,如果立法院對行政院長通過不信任案,行政院長應該辭職,並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

回到我國的憲法設計。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根據同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長是由總統所任命,因此立法院並沒有辦法決定行政院長的人選,這與典型的內閣制相當不同。台灣的行政院長與其說是內閣制下由國會多數信任的總理,不如說是得到總統授權與立法院互動、行使行政權的執行官。由於行政院長並不是由國會多數決定的,因此套用原始的副署權理解,就會得出很荒謬的結論: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藉由副署權約束總統。正也因為如此,對我國副署權的詮釋,應當一併考量我國覆議權的設計。根據目前的覆議制度,行政權對立法權通過的法律有疑慮,可以透過覆議要求立法權再次審查(至於將立法院覆議維持門檻由憲法本文的三分之二降為增修條文的二分之一是否合理,可以另外討論)。在與覆議制度不矛盾的前提下,我們是否可以將拒絕副署列為另外一種行政權的否決設計,進而肯認行政院長可以拒絕副署?

如果沒有覆議權般的立法權制衡設計,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很可能變成行政權對立法權的侵害,因為不管立法院通過什麼法律,行政院長都可以透過拒絕副署來獲得絕對的否決權力。但如果我們也將立法院的倒閣權(對行政院長通過不信任決議)也一併列入考慮,似乎可以肯認行政院長將拒絕副署列為一個可行的選項。如果立法院認為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完全沒有道理,自然可以透過倒閣來換掉這一個拒絕立法院法案、顯然不可能被立法院信任的行政院長。而總統也可以依行政院長的呈請解散國會,透過民意解決這次的衝突。因此,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在現行的憲法規定下,並不會對權力分立造成不利影響。

如果行政院長有權拒絕副署,總統是否有權拒絕公布法律?我不認為總統公布法律是絕對的義務。但總統既然對於任命行政院長有完全的權限,而且行政院長提出覆議也須要經過總統核可,因此自然可以透過行政院長的覆議與拒絕副署來達成同樣的效果。若行政院長不願意聽命總統提出覆議或拒絕副署,換另一個肯這樣做的行政院長即可,也沒有拒絕公布法律的必要。但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缺位時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這時候代行總統的行政院長是否可以提出覆議或拒絕副署可能就會出現問題。在相關憲政實踐不足的情況下,我並不會完全否定代行總統職權的行政院長拒絕公布法律的可能性。

解釋我國憲法規定時,他國規定固然可以參考,但也就是參考。如果一個憲法行為的選項在權力分立框架下是可行而且符合權力分立原則的,那麼我們不應該完全禁止這些可能性。如果立法院通過有違憲可能的法律,行政院長除了可以提出覆議之外,他也可以選擇拒絕副署。而立法院針對此行為也可以透過倒閣加以制衡。這在我國的憲政框架下應屬可行。至於總統是否可以拒絕公布法律,由於總統對行政院長有完全的任命權,因此大可透過行政院長提出覆議與拒絕副署來制衡立法院。如果立法院倒閣,總統也可以解散國會,將這次的憲政僵局交由人民做最終決定。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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