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兵案大爆發免役門檻收緊 扁平足、高血壓、椎間盤突出都要當兵
藝人涉閃兵爭議引發社會關注免役制度是否存有漏洞,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法方向,擬全面檢討體位認定標準。未來將把替代役體位細分為A、B兩級,並把「體位區分標準表」項次由193項精簡至180項,同時大幅收緊免役門檻。修法草案明定,BMI需高於45才能免役;身高方面,常備役適用範圍調整為150公分以上,並取消過去的最高身高限制。此外,椎間盤突出、嚴重扁平足或脊椎側彎等,過往可免役的情形,修法後也將不再適用。
國防部12日對外預告「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並進一步說明修法動機。國防部指出,對照新加坡、南韓等同樣採行徵兵制度、免役比例相對偏低的國家,內政部役政司統計顯示,台灣役男免役率卻高達16%,顯示現行制度有重新檢視的必要;同時,隨著醫療科技持續進步,許多過去被判定不適合服役的疾病,如今已能透過治療獲得良好控制,對日常生活與服役影響有限。因此,國防部決定通盤檢討體位認定項目與標準,盼能貼近實際醫療現況,落實兵役制度的公平性,並符合整體國防與人力政策需求。
修正草案也提出多項配套調整。其二,明定與運動功能相關的判定,應回歸「體位區分表」中所列的重要關節體位標準作為依據,並進一步釐清,體位區分標準所稱的「不堪服役」,係指因行動能力受限,日常生活須仰賴他人照顧的情形。其三,新增體位判定原則,須以役男於體檢或複檢當下的健康狀況,以及功能障礙對服役能力的實際影響為準,並應檢附相對應專科的診斷證明、病歷等佐證資料;若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與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相符,只要提出效期內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逕行判定體位,但該證明文件的有效期限須超過1年。
其四,配合一年期義務役制度,對於在體檢或複檢時尚未確定體位者,原本為期6個月的治療觀察期,將延長為1年;但若未滿1年期間內,役男復原狀況良好,並檢附相關醫療佐證,已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得依役男本人意願,提前安排複檢。其五,另新增規定,若役男於體檢或複驗時未提供必要的診斷證明或相關佐證資料,導致無法做出正確判定,將依規定直接進行體位判定,以避免程序延宕。
依修正草案內容,BMI分級將同步調整。常備役體位維持現行標準,為16.5≦BMI≦32;替代役部分再細分為兩級,A級為15≦BMI<16.5或32<BMI≦37.5,B級則為BMI<15或37.5<BMI≦45;至於BMI超過45者,才列為免役體位。
身高標準方面,常備役體位由原本的158公分≦身高≦195公分,修正為僅設下限,只要身高達150公分以上即可服常備役,並刪除身高上限;145公分至149公分列為替代役A級,身高144公分以下則判定為免役。
國防部日前公布最新身高、體重等相關替代役、免役判斷標準。(國防部提供)
至於先前在藝人閃兵案中引發討論的心臟、血壓、脊椎與扁平足等項目,修法草案也一併調整標準。修法後,輕度高血壓仍歸列為常備役體位;中度及重度高血壓者,若經治療且未出現實質器官病變,將分別判定為替代役體位A級與B級,並須住院1至3天接受24小時連續血壓監測。至於免役體位,則需視是否合併器官病變或產生後遺症,依實際情況進一步判定。
在脊椎側彎部分,修正草案也大幅調整免役認定。過去凡脊椎側彎超過25度、曾接受手術治療,或屬第一度椎體滑脫並經神經功能與神經電生理檢查確認有神經根病變者,多可判定為免役;但修法後,僅限於「因椎體滑脫、脊椎骨病變或脊椎骨畸形側彎,且已接受融合手術治療,並明確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標準者」,以及「持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才可列為免役體位。其餘未符合上述條件、但脊椎側彎仍逾25度者,則一律需服替代役,並依症狀與功能影響程度再區分為A、B兩級;另新增規定,凡接受相關手術治療未滿1年者,將暫列為「體位未定」。
在扁平足認定上,過去只要足弓角大於168度即可判定為免役的規定將被刪除,未來此類情形改列為替代役體位A級;常備役體位的標準則由原本的足弓角小於等於165度,放寬調整為小於等於168度。至於其他足部異常,包括空凹足且Hibb’s角度大於90度、重度拇趾內翻或外翻合併外生骨疣或拇囊炎、畸形足影響穿著軍鞋,以及先天性或後天性無甲症等,則統一判定為替代役體位B級。(責任編輯:殷偵維)
修法草案將扁平足免役規定刪除。(國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