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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快訊》國、民兩黨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憲法法庭認定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

信傳媒

更新於 12月19日07:55 • 發布於 12月19日07:47 • 胡智凱
憲法法庭判決藍白推動的憲訴法修正案違憲,自判決公布之日起失效。(圖片來源/憲法法庭提供)

藍白在野黨於去年通過《憲法訴訟法》第30條修正案,拉高大法官評決門檻,導致憲法法庭實質癱瘓1年。不過今天憲法法庭針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之釋憲案做出判決,公告「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判決藍白憲訴法違憲失效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在藍白聯手之下修改憲法訴訟法,並於今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當中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10 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9 人。」第 3 項規定:「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等條文,導致憲法法庭實質癱瘓1年。

憲法法庭本日上午召開評議,並於下午3時公布判決。判決指出,憲訴法修訂的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若大法官絕對受法律拘束,憲法將失去最高法位階

憲法法庭說明,若大法官行使職權應絕對受法律拘束,不僅會發生大法官依據規定其職權行使的法律,審查該法律自身或其他相同法位階的法律有無牴觸憲法,形同規定大法官職權行使的法律,高於其他法律的不合理結果,也會導致大法官審查特定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並非取決於憲法,而是取決於規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

憲法法庭因此表示,若大法官行使職權應絕對受法律拘束,憲法因而失去實質最高法位階性,根本違背憲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大法官解釋之的意旨。

憲訴法若阻礙大法官職權,大法官即不受拘束

憲法法庭也說明,憲訴法既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一環,在不牴觸憲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應尊重,不得一概摒棄不用;然而,憲法既為國家最高位階法規範,則用以規範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的憲訴法,自必須以能維護憲法最高法位階性為前提。

憲法法庭表示,若憲訴法的規定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即屬違背憲法直接賦予大法官職權,而不要求其行使職權應依據法律為之的意旨,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

憲法法庭強調,否則將造成立法機關可以透過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封鎖、阻礙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或致大法官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居於實質上最高法位階的嚴重後果。

立法程序未公開透明也未給予異議時間

針對憲訴法修法程序,憲法法庭指出,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所提修正案,於 113 年 12 月 20 日的二讀會廣泛討論完畢後的逐條討論程序時,由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且於當日即完成二讀及三讀。其中系爭規定一至六部分,內容與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所提出的修正案完全不同。

憲法法庭續指,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內容,於提出前外界固無法知悉草案的內容;即使提出後,既未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7 條規定附具立法理由;提案者亦未於其他立法委員質疑時,依同規則第 31條規定為不限一次的說明或答辯,因此難期待其他立法委員知悉修正的緣由及修正後究會發生如何影響,難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的要求。

憲法法庭也指出,本件由三讀程序前的立法過程中,不同政黨始終有極明顯不同甚至對立的立場,可知根本沒有採無異議方式通過的餘地,但會議主席並未依法將全案提付表決,僅於宣讀人員宣讀經二讀條文後,以及會議主席於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後,即間不容髮宣示作成決議,並未給予在場立法委員,有合理表示異議或意見的時間,無異由主席宣示代替在場立法委員的表決,立法程序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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