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僑生陳皓揚虐殺2貓遭退學 他提行政訴訟因「這舉動」輸了
因虐殺街貓、店貓被判刑,且被台大退學前澳門僑生陳皓揚,認為修畢學分已符合畢業資格,提告請求撤銷退學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退學處分無誤,判陳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一審認為陳申請修讀食品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仍是在校生,仍判敗訴,陳再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確定。
2015年12月28日,就讀台大化工系的陳皓揚在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以徒手勒頸、拳頭毆打腹部,造成棄貓「大橘子」脊椎錯位、神經出血死亡,再將貓屍帶往台大校園「醉月湖」湖邊丟棄,被法籍女老師目擊,陳遭法辦。
陳殘忍虐貓,動保團體嚴厲批評,他基於報復動機,2016年8月2日又虐殺文山區一家蔬食餐廳店貓「斑斑」致死,再將貓屍載往新店溪扔棄,再被法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皓揚認罪,檢察官對陳兩次虐貓行為各求刑6個月,北院判他10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併科罰金35萬元定讞。
但陳皓揚遭台大以再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逕送獎懲會議處,認定已構成獎懲辦法第10條第6款非法行為,損害校譽至深且鉅,依獎懲辦法勒令退學。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陳皓揚認為台大已無懲處他的權限,北高行的判決違背法令。台大則主張陳未離校,仍為在校學生身分,得於校內各單位享有學生權益,例如陳曾於2016年8月17日在校內學務處保健中心以在學學生的就診優惠而就醫。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學習自由與講學自由二者間之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380號、第540號解釋,大學學生的學習自由,包含在大學自治的範圍之內,釋字第684號也指出「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
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最高行認為,陳皓揚因修讀食品學分學程,分別於2015年9月14日、2015年12月25日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他雖已修畢化工系要求的應修課程及學分,但也已申准延長修業年限,與台大間的在學關係仍然存在。
北高行更一審認定陳仍為台大的在學學生,他的行為符合學生獎懲辦法第10條第6款所規定「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要件,勒令退學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最高行認為這沒有事實認定錯誤、判斷恣意或裁量逾越、濫用等情事,因此駁回陳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