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模範公務員主動向廠商要車 犯後不認貪汙罪判8年
曾獲2016年台中市模範公務員、時任台中市水利局汙水工程科科長林川瑜,辦理下水道工程標案向得標廠商索討車子代步,張姓負責人坦言「怕被刁難」提供車輛還幫繳稅金,廉檢查出林用該車私下出遊、接小孩,法院認定雙方有對價關係,依貪汙罪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判林8年,可上訴。
廉、檢查,林川瑜前後任雨水下水道工程科正工程司、汙水工程科科長,因水利局2017年6月辦理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的設計及監造標案,並由德眾公司得標,同年7月13日決標金額為749萬9618元。
檢調查出,林同年6月26日評選完後至7月11日議價前,在陽明大樓汙工科辦公室內,主動向德眾公司張姓負責人要求提供1輛車供他使用,張聽聞意會到林在索賄,為避免履約過程被刁難,只好以公司名義買了輛日產LIVINA轎車,開進陽明大樓交給林收受。
林7月15日起就把該車做個人代步工具,張還提供中油的車隊卡給他,又依林喜好前後又租VIOS、YARIS不同車型讓林更換開;後來廉政署中調組掌握情資,2020年11月17日持搜索票到場查獲。
審理時,張姓廠商均坦承不諱;林川瑜雖坦承收受張提供的車輛,但否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辯稱向張要車子的時候沒有特別說用途,原本車子是要作公務上使用,後來就公私混用,也有開該車去工程督導、開會,和張之間沒對價關係合意,沒針對該標案給德眾公司協助或放水。
林的辯護人稱,廠商提供公部門用車,乃行之有年的陋習,張是延續以前的作法,不能以此認為是要換取本標案履約,林也有將車用於公務。
法院查,包括行政院工程會發函範本、該標案契約或台中市府機關公務車採購要點,水利局就該標案都不能要求廠商提供車輛供公務使用;而林收受車子,每天往返辦公處、住家,或接送女兒、到美容養生館消費、餐廳宴飲,還曾開到桃園機場至沖繩旅遊。
法院比對證詞,審酌林明知不得要求廠商提供公務車,卻主動向張索求,張也坦言「不敢得罪業管長官,怕後續被刁難才提供車子」。
法院審酌,林川瑜身為科長卻竟不思廉潔自持、遵循法令,犯後否認未見反省,依貪汙治罪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判他8年,褫奪公權4年,另依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判張5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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