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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赴中探親規定遭質疑法源依據 陸委會:兩岸條例授權訂定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 陳念宜
陸委會8日表示,移民署依《兩岸條例》授權訂定公務員申請赴中國探親所須提供資料,自2006年起已有規定且執行到現在。(資料照/王照坤 攝)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日前在例行記者會說明,公務人員赴中國探親,應提供親友的姓名、申請人在中國的聯絡電話等資料,遭國民黨及民眾黨立委質疑,陸委會此舉涉嫌侵犯公務員親友的隱私,明顯違反比例原則,陸委會今天(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主管機關移民署依《兩岸條例》授權訂定公務員申請赴中國探親所須提供資料,自2006年起已有規定且執行到現在,雖歷經政黨輪替均維持不變,並建議立委提出質疑前,可先洽詢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提供詳盡與必要的說明,避免造成各界誤會,有利弭平社會爭議。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網站資訊顯示,我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赴中國探親須提供相關資料;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6日在例行記者會也表示,公務員赴中國探親前必須向所屬單位遞交申請表,附件包括中國親友名單與申請人在中國的聯絡電話,這些都是我國政府必須知道的資訊,沒有太過侵犯公務員個人隱私。此舉遭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賴士葆、民眾黨立委許忠信等人批評,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前理事長李來希也質疑,陸委會此舉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陸委會今天說明,公務員申請赴中國探親所須提供資料是由主管機關移民署依《兩岸條例》第9條授權訂定,自2006年起已有規定且執行到現在,各政黨執政時期均依此辦理,至今沒有變更,尤其簡任十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中國探親申請案,均由中央或地方各用人機關自行審核同意,陸委會一向不介入機關內部人事管理作業。

陸委會強調,民主社會的公共政策可以理性討論,公眾也可以提出改革建議供主管機關審酌。有關媒體報導公務員赴中國探親須向所屬單位提供親友名單,部分立委認為政府做法侵犯公務員親友隱私或把公務員都當匪諜在調查等批評,陸委會表示,對相關議題關注的立委可於提出質疑前,先洽主管機關移民署查詢,陸委會相信主管機關會提供詳盡必要的說明,以助立委掌握相關規定的訂定沿革與歷年實際執行狀況,可避免造成各界誤會,有利弭平社會爭議。(編輯:沈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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