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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法銜接困境解套!憲法法庭破除「時效死結」 法務部:敬表尊重

太報

發布於 08月14日10:57 • 呂志明
法務部外觀。呂志明攝

針對憲法法庭今(8/14)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舊刑法未將兒少時期排除於追訴時效屬違憲,法務部隨即回應表達敬表尊重,並強調將依判決意旨辦理。法務部指出,先前推動之《刑法》第80條修法已將未成年時期排除於時效外,與憲法法庭保障兒少權益意旨完全相符,未來將持續落實判決精神,作為受害者堅實後盾。

這起歷史性判決的背後,源於11位聲請人極具痛苦的法律掙扎,同時揭露了司法實務上長年的新舊法適用過渡難題。這群受害者在童年或少年時期不幸遭遇性剝削,當時因身心未成熟無力求助;直到成年後鼓起勇氣舉報,卻面臨舊《刑法》第80條將未成年時期一併計入追訴期的規定,導致檢察官與法院只能以「追訴權已過時效」為由相繼裁定不起訴或駁回。受害者眼睜睜看著加害者憑藉時效規定取得免責護身符,求助無門。

雖然法務部早已察覺此一制度漏洞,並積極推動《刑法》修法,增訂「未成年被害人年滿20歲前不計入時效」,展現保障兒少決心。然而受限於舊案過渡條款與不溯及既往原則,修法前發生的舊案受害者,依法仍無法直接套用新規定。這使得這11位聲請人不幸卡在新舊法銜接的縫隙中,陷入漫長而絕望的法治僵局。

為徹底解開這個法律死結,憲法法庭由蔡彩貞大法官主筆,宣告舊法違憲並將11案廢棄發回。大法官於判決中明確揭示,貫徹被害人有效救濟的憲法價值,優先於加害者的免責利益;審理發回案件時,法院應參照法務部新法精神,將被害人未滿20歲的時間完全排除於時效外,徹底掃除過渡障礙。

針對憲法法庭判決,法務部提出兩點完整回應:

**一、本部擬具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針對性侵害犯罪之追訴權時效,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業經立法院於115年7月7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15年7月22日公布施行,已充分保障未滿20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憲法上之訴訟權,並與憲法法庭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意旨相符。

二、對憲法法庭宣告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80條規定違憲之判決結果,本部敬表尊重,後續將依判決意旨辦理。**

這項判決不僅為11位勇敢的聲請人劃開黑暗,更為台灣兒少保護與司法救濟樹立了嶄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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