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年中過世 仍須報綜所稅
配偶在年度中過世,隔年辦理綜所稅申報時要特別留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生存配偶若合併申報死亡配偶的免稅額,也須將死亡配偶當年度所得一併申報,網路查調未必涵蓋相關資料,必須主動申報,否則一旦漏報,仍可能遭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境內居住個人如果在年度中死亡,死亡當年度仍有所得,原則上應依法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若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申報,就須將死亡配偶當年度所得一起申報;如果死亡者符合規定,由其他納稅人列為受扶養親屬,同樣必須將死亡親屬當年度所得納入申報。
不過,死亡者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並不會因為只活到年度中的某個時間點,就按照月份或天數打折,而是可以按全額計算扣除。
同時也代表著,申報死亡配偶或符合規定的死亡受扶養親屬時,可以享有完整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但死亡者當年度取得的所得也不能漏掉。
舉例來說,小美2024年11月22日死亡,由配偶阿祥合併辦理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阿祥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詢當年度所得資料時,系統資料並未包含小美的所得,因此漏報190萬餘元營利所得。
這筆漏報所得後來遭國稅局查獲,除了補徵26萬餘元稅額,阿祥還遭到處罰。也就是說,即使漏報原因是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到資料中並未出現死亡配偶所得,也不代表這筆所得就不用申報,納稅義務人仍有確認所得資料是否完整的責任。
如果查不到死亡配偶的所得資料,也有補救方式。國稅局表示,生存配偶無法以個人憑證查得死亡配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時,可以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以及死亡配偶的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前往各地區國稅局查詢,再據以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