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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自治條例屢屢創新領先全台 議員謝美英籲首重執行勿造成資源浪費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天前 •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桃園市議員謝美英21日於法務局工作報告與質詢中指出,桃園市近年來屢屢創新制定出多項領先全台的自治法規,展現了市府團隊解決市政痛點的企圖心,但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切忌浪費行政資源,避免打擊公權力的威信。

謝美英說,上周市政會議剛剛通過了「桃園市可負擔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即將在本會期送交議會審議,這又是一項立意良善、領先全國的居住正義政策。草案明訂申購資格鎖定25歲以上未滿45歲、設籍桃園的婚育家庭,並且規定承購後「不得出租」,再出售價格「以原承購價為上限」,企圖打造一個政府控制的小封閉市場,政策聽起來很完美,但有了「囤積條例」的前車之鑑,針對這部重磅的自治條例,法務局應該預擬並防範法律風險。

謝美英質疑,首先是「不得出租」的查核漏洞,如果屋主私下與房客簽訂「暗約」,或是對外宣稱是「無償借給親友居住」,市府該如何舉證?難道又要重演囤積物自治條例,私領域無法稽查的窘境?

再來是地方自治條例有沒有牴觸中央法規與憲法財產權的風險?市府試圖透過「限制處分」與「鎖定再出售價格上限」來管制房屋,然而限制人民的財產處分權與定價權,往往涉及《民法》層次,一個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在缺乏中央母法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直接強制凍結人民房產的增值利益並限制買賣對象,未來一旦有申購戶反悔並提起行政訴訟,甚至聲請釋憲,法務局有把握這項自治條例在法院站得住腳嗎?

謝美英提醒,最重要的,草案提到要利用「信託登記」與「特定條件成就後再移轉所有權」,如果承購戶不幸遭遇財務危機甚至破產,面臨銀行行使抵押權要法拍這棟房子時,銀行的「債權」與市府自治條例規定的「信託登記/原價買回」哪一個優先?法務局必須先跟金管會或銀行公會釐清相關法律責任,避免未來衍生龐大的國家賠償或產權訴訟糾紛。

針對即將送審的「可負擔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謝美英要求法務局在議會實質審查前,提交一份完整的「可負擔住宅法制風險評估與因應防範報告」,針對產權限制、稽查舉證與金融債權衝突等問題,給出明確的法律見解,確保桃園的自治法規出得了市府大門,也禁得起現實的考驗。

法務局長賴彌鼎答詢表示,「可負擔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需先經議會通過再承報中央,預期的法律風險就是法規的完備性。它有六個子法規,包括兩個辦法、四個作業程序跟規則需要制定或修正。另外都市住宅發展基金及都市發展自治條例也要同步修正,收人與支出需有法源支撐,這些條件都完備之後,法律風險會比較低。

賴彌鼎表示,自治條例預計今年八月送中央,中央審查三到六個月期間,都發局會同步進行配套作業,包括平台議價、收支管理還有資格認定、爭議處理等問題,完備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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