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職場霸凌?勞動部預告準則明定五要件缺一不可
勞動部今天(21日)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針對外界關切的霸凌認定標準,官員強調,未來將以「五大要件」作為判斷核心,且「五個要件缺一不可」,盼建立清楚界線,避免企業與勞工陷入認定爭議。
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勞動部21日預告附屬法規《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
根據草案內容,構成職場霸凌須同時具備五項要件。首先,事件須發生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過程,範圍不限於固定辦公室,包含外派或遠距工作;第二,行為人須為「事業單位人員」,且不限上下關係,同儕或部屬對主管亦可能成立;第三,行為須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第四,具有「持續性不當行為」;第五,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健康危害」。
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彭鳳美指出,「五個要件缺一不可」,但很多都還是要回歸個案認定。她說:『(原音)但是例外的就是如果情節重大部分,我們就不會以持續性為一個要件,但是情節重大又要怎麼做認定,我想這部分還是要回歸到個案的具體的一些事證,大概我們都會綜合去考量這一個行為人的一些動機目的,還有對受害者他身心侵犯的程度狀況。』
彭鳳美舉例,假設一般工作需一個月完成,卻要求特定勞工3天交付,即可能被認定不合理;而在言語部分,若涉及貶抑人格、與業務無關的羞辱言詞,也可能構成霸凌。
至於外界熱議的「訂雞排」案例,彭鳳美說明,單純未揪同事訂飲料或雞排,多半不屬職場霸凌,關鍵仍須回到五大要件判斷。她強調,若是因業務加班而集體訂餐,卻長期刻意排除特定員工,且具針對性與持續性,才可能符合要件。
她也坦言,實務上最難認定的是「持續性」與「合理性」,例如主管退回公文多次,究竟是管理要求或不當對待,須依個案事證綜合判斷,包括動機、頻率及對當事人影響。
在制度設計上,草案依企業規模訂定不同義務。10人以上企業須設置申訴管道,30人以上須訂定防治及懲戒規範,100人以上企業則須成立調查小組,且外聘專家須達一定比例。若勞工不服調查結果,內部可提出申復,也可向勞檢機構申訴。
此外,準則也明定申訴期限,須於行為終了後3年內,或離職後1年內提出;教育訓練方面,所有勞工皆須接受相關課程,調查人員則至少需完成3小時專業訓練。
彭鳳美強調,企業一旦知悉疑似霸凌事件,不論是否正式申訴,都有義務立即採取保護措施,避免傷害擴大。未依規定辦理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至450萬元。
彭鳳美表示,此次準則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校園霸凌規範,同時也與公務體系相關機制銜接,讓公私部門在程序上能雙軌並行、標準一致。她指出,草案將預告30天蒐集各界意見,目標配合母法於7月1日上路,並同步提出相關指引,協助企業建立防治機制,讓職場霸凌有明確判準與處理流程。(編輯:許嘉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