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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案公播挨批「選擇性公布」 北院駁:依法公開絕無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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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4月01日10:49 • 發布於 04月01日09:30 • 上報快訊/王敬
針對柯文哲案公播遭批「選擇性公布」,北院駁斥,依法公開絕無剪接。(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收賄、政治獻金等案,一審遭判17年徒刑。台北地方法院 昨天(31日)公開言詞辯論與宣判影像後,卻遭民眾黨前發言人吳怡萱控訴「選擇性公布」、「遮掩事實」,更稱司法院將其片段延遲播送剪輯成紀錄片。對此,台北地院今天(1日)嚴正駁斥,除依法不公開播送被告端木正部分除外,均為完整呈現,未經任何事後剪輯:至於證人交互詰問、勘驗等,屬證據調查程序,依法即不在公開播送之列。

台北地院表示,依114年10月16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事實審法院的法庭錄音錄影,以「不公開播送」為原則;僅於例外情形下,得公開播送「言詞辯論」與「裁判宣示」程序所為之錄音錄影。至於證人交互詰問、勘驗等,屬證據調查程序,依法即不在公開播送之列,此係法律明文的限制,並非個案裁量或選擇性決定。

台北地院指出,日前就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所公開播送的法庭錄音錄影,涵蓋114年12月15日至同年月24日的全部言詞辯論程序,以及115年3月26日的裁判宣示程序(依法不公開播送之被告端木正部分除外),均為完整呈現,未經任何事後剪輯。至於外界所指言詞辯論前之證人證述內容,因屬證據調查程序,依法不得公開播送,自不在本次公開播送範圍內,並無所謂選擇性公布或刻意遮掩的情形。

最後,台北地院說明,本院理解社會各界對司法透明的高度期待,將持續精進對外說明機制,以促進社會大眾對司法程序及相關制度的理解,並在依法保障訴訟權益與維護程序正義的基礎上,穩健推動司法公開與透明。(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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