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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1.6萬丟工作還判刑!台積電課長栽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5月01日15:13 • 發布於 05月01日05:38
台積電先進封測六廠。(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男子阿信(化名)在台積電擔任課長,薪資優渥,卻被公司抓到浮報加班,獲取1萬6336元的加班費及3.76小時的補休,不僅丟了飯碗,並被台積電一狀告上法院。苗栗地院審理,認阿信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分判4個月、3個月徒刑,併應執行5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阿信2010年起在台積電任職,並於2024年間擔任台積電先進封測六廠的課長一職。但公司發現,阿信在2024年5月到8月間,多次以刷卡進入廠區後離開或至健身房,或「反向刷卡(僅刷卡不入廠)」之方式浮報加班,獲取1萬6336元的加班費及3.76小時的補休。

案情曝光後,阿信於2024年9月離職,並遭台積電提告。阿信辯稱,他因有加班沒有申報,才把加班的部分集中申報;且他工作需要用手機跟上百位工程師即時保持聯絡,也會看電子郵件或用通訊軟體跟同事討論工作事務,可以在場外連線,不一定要進辦公室在電腦前才能辦公,在廠外也可以工作加班。

法官調查,阿信在台積電任職長達15年,理應知悉公司申報請領加班費之相關規定,且也知道公司曾公告有員工以不當方式刷卡,導致到離紀錄不實而被解雇之事,並說明有人據以浮報加班費。

且法官認為,若依阿信主張「廠外加班」可合法申報,其僅需在差勤系統依照其廠外工作之時間操作申報即可,卻刻意於非工作日親赴廠區刷卡後隨即離去,製造「人在廠內」之門禁假象,更證明「廠外辦公」、「累加集中申報」不符公司申報加班費之要件,或其根本無加班事實。

至於阿信稱有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回復同事訊息或參與討論跟聯繫,法官則認為,現代職場因數位通訊發達,勞工於下班時間回覆訊息、查看信件已屬常見之「處理零碎事務」,未必均等同於「應受領加班費之勞務提供」,也不符合台積電之加班費申報核發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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