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遇兒時玩伴「幫收款41萬」被逮 熱心女挨告才知她是車手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去年1月間在台南偶遇兒時玩伴A女,出於朋友情誼,她答應前往花蓮幫A女收款,沒想到卻在面交當天被警方當成現行犯逮捕。花蓮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由於A女坦承沒有跟小芸說過自己是詐騙車手,加上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小芸有幫助詐團的意圖,最終裁定她無罪。
判決書中記載,某詐團成員在2024年11月間佯裝成俄羅斯人,向受害者聲稱有一個黃金包裹被卡在台灣海關,需要繳納通關費用,多次誘導受害者交付錢財;後來受害者發現被騙,報警處理,並決定配合警方假意再次答應詐團面交款項41萬元。
小芸受到A女委託,在2025年3月前往花蓮縣某超商與受害者碰面,結果當場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小芸辯稱,她和A女是兒時玩伴,2025年1月在台南偶遇,便互相加LINE、相約喝咖啡聊天,A女自稱在快遞公司上班,希望她在2025年3月陪同一起去花蓮收款,結果當天A女要去法院開庭無法赴約。
小芸提到,她只是單純想幫助朋友,加上想順便去花蓮看海景,便答應自己前去收款,A女沒有給她任何報酬,就連車資也只給了500元,本來想說回來要向A女索要車資差額,哪知道之後就再也沒有見過對方,她真的不知道那筆錢是詐騙贓款。
A女也證稱,她沒有跟小芸說自己是詐團車手,車資也的確只有給500元,因為她不知道從台南到花蓮來回的車資需要多少錢,小芸當時也沒說錢夠不夠用,所以她以為500元應該夠了。
花蓮地院法官認為,從上述情況看來,小芸和A女是朋友,在A女未允諾給予報酬或預先墊付足夠車資的情況下,仍答應幫忙前往花蓮收款,可見她是出於朋友間的情誼才會接受委託,她的說詞並無不符合常理之處,應當可採信。
法官表示,本案難認小芸主觀上有與A女共犯詐欺取財的犯意聯絡,加上檢方證據不足,最終裁定小芸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