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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約女友人赴尾牙帶回辦公室 親暱行為後無視喊「不要」性侵判3年6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08日04:47 • 發布於 03月08日04:28

張姓男子認識女性友人不到一周時間,就邀約對方參加友人的尾牙宴並續攤,隨後將女子帶到辦公室發生親暱行為;當張想要更進一步,女子以關係不明為由拒絕,連喊「不要!不要!我不要」,張竟稱「好像要強姦你」,性侵得逞,台南地院將他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於2024年1月27日認識一名女性朋友,見過3、4次面後,同年2月2日晚間就邀請對方一起前往友人的尾牙宴,接著再至居酒屋續攤;隔天凌晨4時許二人一起回到張位於台南市北區的辦公室內,張不顧對方明確拒絕發生性行為,強制性交得逞。

法院審理時,張承認有發生性行為,但矢口否認強制犯行,辯稱他與女性友人在車上就有親密行為,女方有幫他口交,兩人是合意發生;張的辯護人則指出,女子離開方式是由張開車,女子乘坐副駕駛座,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反應不同。

辯護人表示,且女子在乎的除了張是否道歉外,更多是對於是否交往的態度表態,亦與一般性侵案件有別;女子提出的錄音證據,錄音時間長達2小時餘,若是有意錄音,則她當下所為陳述、用語,是否有意為之,令人存疑。且依據錄音內容,張並沒有強迫發生性行為。

被害女子證述,她不是故意要錄音,是iphone有個功能是手機敲到或摔到就會自行啟動錄音,那時把手機放在包包,應該是過程中有摔到,後來發現這個錄音檔;錄音檔裡她喊「不要脫、不要脫」時,她是正面被張壓制,張要強脫衣服、褲子,她不斷拒絕張仍強脫性侵。

合議庭勘驗女子提出的錄音檔案,明確聽到女子表達「不要脫!我不要脫!別脫」、「不要!不要!我不要!我不要!不要!我不要」,張稱「不要?我想」、「好像要強姦你,那你去告我」,女子說「我不要跟你做愛」、「我還沒搞清楚我跟你的關係」等。

合議庭認為,案件發生前,雖然雙方互有好感、有一定的親暱行為,但女子已明確以口語表示「不要」,且之後一再質疑張為何要違反她意願發生性行為,並非如辯護人所指,雙方平靜的聊天對話;辯護人以女子事後態度主張張並未強制性交,並非可採。

另依女子提出的諮商摘要書,心理師觀察其出現創傷反應如侵入性的創傷畫面(突然想起性侵事件)、高度警覺(害怕遇見嫌疑人與嫌疑人相關的人事物)等,創傷反應也影響情緒調適(反覆情緒低落)與生活適應(親子互動改變)等,認定張強制性交犯行明確。

合議庭審酌,張為滿足一己性慾,違背女子意願,犯行嚴重侵害女子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造成其身心嚴重受創而無可挽回;考量張始終否認犯罪

,迄今未與女子達成調解,沒有任何賠償,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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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認識女性友人不到一周時間,就邀約對方參加友人的尾牙宴並續攤,隨後將女子帶到辦公室性侵得逞,台南地院將他判刑3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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