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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工作看過來!勞工離職要「這張」老闆不能拒絕 最重罰30萬

TVBS

更新於 02月24日07:13 • 發布於 02月24日05:14 • 梁雪婷
勞工離職申請「服務證明書」,老闆不能拒絕。(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春節年後是轉職高峰期,不少員工會在領了年終獎金後就轉職。不過勞工離職時,切記要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或就業的工作資歷證明。而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勞動部呼籲雇主切勿以身試法,共同維護勞工權益。

員工轉職申請服務證明書 雇主依法不得拒絕 勞動部今(24)日發佈新聞稿指出,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無論勞工因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原因離職,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此外,即便勞工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回來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亦不得拒絕。

服務證明書內容除重要依據外 其他內容應尊重勞工意願 依據勞動部民國83年函釋說明,服務證明書為勞工工作資歷重要依據,應清楚記載勞工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若雇主欲於服務證明書中記載「考績評價」、「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內容,應尊重勞工意願,方得為之,不得逕自登載。

勞動部強調,勞動基準法第19條屬於強制規定,雇主負遵守的義務。勞動部與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將持續加強向事業單位宣導及落實勞動法令。若勞工因雇主未依法發給服務證明書,或對服務證明書記載內容出現爭議,可立即檢附相關事證,尋求當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協助,以維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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