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桃園婦想把繼女變親生 卻因年齡差未達「這數字」法院駁回收養
桃園一名女子與帶著孩子的單親爸結婚後,一家三口和樂融融,除了打理丈夫所需,也將丈夫前段婚姻生的女兒視如己出,希望透過收養讓孩子在法律上成為自己親生的女兒,母女倆簽訂收養契約後向法院聲請認可,桃園地院調查發現,繼母女倆年齡差距不足16歲,不符民法規定,依法收養無效,裁定駁回。
聲請意旨指出,女子婚後與丈夫琴瑟和鳴,專心打理家庭,照顧丈夫與孩子的生活起居和就學,這對繼母女的感情比親生還要親,為了讓家庭關係更加穩定,她與女孩均同意收養,並依規定簽署書面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認可,希望讓女孩在法律上成為自己的養女。
法院審查發現,根據女子提供的戶籍資料,發現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未達16歲。依民法規定,夫妻一方若要收養配偶的子女,年齡須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否則收養行為即屬無效,法院不得認可。
司法事務官的裁定內容指出,本案雖然雙方當事人確實具有收養意願,且家庭生活關係密切,但法律對收養設有明確年齡門檻,由於兩人年齡差未達規定標準,聲請人請求認可收養事件的聲請於法不合,該收養行為依法無效,因此駁回聲請。
律師馬在勤指出,「繼女」與「養女」生活中較無感,但在法律的地位差異很大。若只是繼親與繼子女關係,雙方雖在同個屋簷下生活,但法律上並無親子關係,繼母對繼女通常不負法定扶養義務,也沒有當然的監護權與繼承關係;若是完成收養,孩子在法律上即成為「養女」,與親生子女具有相同地位,不僅建立完整親子關係,也享有扶養、監護及繼承等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