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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內政部新制上路!陸籍人士想在台定居 必須放棄中國護照

TVBS

更新於 11月02日01:41 • 發布於 11月02日01:21 • 劉庭宇
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定居相關規定。(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內政部7月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定居相關規定,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須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該修正辦法從10月31日起正式上路。

內政部:杜絕陸籍人士雙重身分

內政部指出,這項修法是配合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其中在因應陸方混淆國人對國家認同之威脅方面,指示原籍大陸地區人士申請來臺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

內政部表示,根據陸委會函釋,《兩岸條例》第2條規定,以戶籍區分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另第9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故該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喪失原籍證明」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外,應包含「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

內政部10月29日正式發布命令,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並於10月31日起施行,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須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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