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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僅能於國家發射場域發射火箭

科技新報

更新於 2021年05月31日16:22 • 發布於 2021年05月31日16:28

已累積 30 年太空科研發展能量的台灣,如今終於走到訂定國家太空法規這一步,立法院今(31 日)正式三讀通過「太空發展法」,台灣第一部國家太空法案明定主管機關為科技部及掌理事項,包括國家發射場域設置、發射載具登錄等。

今年 2 月 18 日,行政院會通過科技部擬具的「太空發展法」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今天(5 月 3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太空發展法草案,內容共計 6 章 22 條,寫明台灣太空發展基本原則包括: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太空發展在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相關資訊等,此舉也是予以政治性宣示,因為火箭發射軌跡勢必經過其他國家空域或海域,因此有必要建立法規宣示台灣發展太空科技為和平科研用途。

台灣相關太空發展相關活動已超過 40 年,但直到國家太空法出爐之前一直都沒有合法的發射場域,周遭環境相關安全規範、土地用途是否合法等問題環環相扣,這也是為何去年台灣首家民營火箭製造商雖然開發出運載火箭「飛鼠一號(Hapith I)」,卻卡關了逾 1 年都未能從台灣土地試射升空。,甚至傳這架多功能探空火箭已低調運往海外,預計今年於海外發射場發射(未說明海外發射地點)。

為落實能在地發射載具並加速相關產業發展,今三讀通過的太空發展法確認太空活動主管機關為科技部,國家發射場域設置、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等都由科技部負責,並且發射載具僅能在國家發射場域內進行。

法案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發射載具需於預定發射日 6 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至於從事太空活動所需之發射場域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則應事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參與。

「太空發展法」通過後,科技部將盡速完成相關子法及「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等後續工作。

(首圖來源: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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