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放警棍防身GG了 查獲沒入送辦
車上不可以放置警棍防身!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日前巡邏,在西屯區逢甲公園發現1輛自小客車紅線違停,主動趨前盤查,發現車上放有1支鋼質伸縮警棍,為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沒入並移送簡易庭裁處。
員警巡邏發現自小客車違停,盤查時見車門邊放有1支鋼質伸縮警棍,經詢問22歲蔡姓駕駛表示為朋友贈送,放在車上遇有狀況可以防身,不知道係禁止攜帶的查禁物。
經送警政署認定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警械,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警方呼籲,民眾如要攜帶防身物品別亂買,除了防狼噴霧器,像是警棍、電擊棒等,都被列為違禁品,不能隨身攜帶
,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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