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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兩名以上子女照顧需求可分別30日彈性育嬰留停

1111人力銀行

更新於 03月23日10:00 • 發布於 03月23日01:05

撫育2名以上子女受僱者,不同子女生病、停課,可以分別有30日彈性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子女。(圖/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為建構友善職場生養環境,115年1月1日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上路,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併入2年育嬰留停期間。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2人,子女三歲前以「日」育嬰留職停薪的30日得分別計算,合計有60日的彈性時間照顧生病、停課或停托子女,以此類推,依子女數計算,期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
勞動部說明,過去長期的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目的是為了讓受僱者因應長期照顧子女的需求,因此,對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的受僱者,其申請次數應合併計算,並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自從新制上路後,陸續接獲民眾詢問,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2人,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日數,究竟是以最幼子女算30日,或不同子女可以各請30日?
為釐清相關疑義,勞動部徵詢專家學者及勞雇團體意見後,於今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轉知事業單位,對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的受僱者,申請「未滿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可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舉例說明,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的受僱者,可分別申請不同子女各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可申請60日。
勞動部補充說明,考量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政策目的,是為了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使用,實務上不同子女生病、停課或停托的時間點不一定相同,與長期育嬰留停期間可同時照顧不同子女的情況不同,為符新制政策目的,明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所規定之以日申請育嬰留停,不同子女之30日可分別計算。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受僱者申請育嬰留停,依法不得拒絕,也不得因申請育嬰留停而有不利益處分;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之津貼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補助可請領之期間。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方案懶人包、申辦問題、實務執行面或相關問答Q&A,詳情請至勞動部官網「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nodelist)-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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