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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前組長劉冠軍涉侵占1.9億逃亡中國 三審判免訴確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最高法院認定,劉冠軍被訴的追訴權時效於2025年4月21日完成,駁回檢方上訴,免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前國家安全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劉冠軍因涉嫌侵占國安局「奉天專案」秘密經費及孳息約1.9億元台幣,並於2000年潛逃出境至中國。一審法官認為該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處免訴,二審亦判免訴,最高法院認定,劉被訴的追訴權時效於2025年4月21日完成,駁回檢方上訴,免訴確定。

起訴指出,前國家安全局總務室上校組長劉冠軍,職掌「奉天專案」秘密經費,因其知悉經費收支並未納入正常內控機制,於辦理歸墊專案公款基金後,涉嫌陸續以挪用公款辦理定存及短報利息方式,侵占基金公款餘款約台幣1億9000萬餘元,並於2000年9月3日,涉嫌攜帶機密資料從新竹搭乘漁船偷渡出境投敵,前往中國後被發布通緝。

北院一審時,認為劉冠軍所犯,為修正前的貪污治罪條例,追訴權時效為20年,不過劉冠軍於審判前便因為逃亡被通緝,影響審判流程無法進行,時效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的追訴期間之4分之1,合計為25年。劉的犯行最終了日為1999年4月2日,檢方於2003年11月12日偵結起訴;11月17日由院方審理,故追訴權時效應於2025年2月24日完成,判決免訴,可上訴。

高院二審時,認定一審以檢察官就本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對劉冠軍諭知免訴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日前判決駁回檢方上訴,仍判免訴,全案仍可上訴。檢方上訴後,認為二審的判決計算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劉冠軍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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