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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月退後悔有機會變更了!「勞退新制」修法四重點一次看

新頭殼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黃偉柏 綜合報導
勞動部今(25)日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確立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提(今年 8 月 1 日生效)、月退者有 30 天猶豫期改一次領、遺屬請領權時效改自成年起算、及加強受罰雇主滯納金責任。 圖:翻攝自勞保局官網

Newtalk新聞

勞動部今(25)日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確立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提、月退者有 30 天猶豫期改一次領、遺屬請領權時效改自成年起算、及加強受罰雇主滯納金責任。

除第一項修法於今年 8 月 1 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均自 3 月 27 日起實施;另外,自今年起,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也調高至 65 歲。以下為本次修法之四大重點:

1.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提:明確規定雇主須受理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1%~6%)的申請,不得怕麻煩而拒絕。若雇主拒絕,勞工可直接向勞保局申請,雇主違反條文第 53 條規定,將面臨滯納金處罰,每逾 1 天加徵 3% 應提繳金額,最高加徵至一倍

2. 月退改一次領有 30 天猶豫期:勞工原本選擇月領退休金後無法更改。新制實施後,勞工在首次月退休金入帳後的 30 日內,若後悔可申請變更為一次領取,增加領取彈性,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3. 遺屬請領權時效放寬:若勞工身故,未成年子女繼承退休金的 10 年請求權時效,從原本的「勞工身故日」起算,修正為「成年之日(18 歲)起算」,避免孩子成年時已過請求權期限。

4. 擴大保障專戶免遭強制執行:勞工的退休金專戶,連同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所領取的金額,皆明確納入「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範圍,確保遺屬的保障。

勞動部指出,若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熟悉,可電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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