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公平法院 我法官迴避有不足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昨下午舉辦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以公平法院的合理圖像、足認法官有偏頗之虞的實質判準、裁定與審理交付審判的法官迴避難題為討論主軸,邀集多名學者主講、與談,點出現行法官迴避不足之處、提出建言,並回應聽眾的疑問。
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理事長許雅芬指出,談及公平法院的形象,首先會想到蒙上雙眼、雙手分持天秤和長劍的「正義女神」,天秤代表公正,長劍代表正義,蒙眼代表不受外在影響;回歸實務面,則建構於公平法院和法官迴避制度,也是本次研討會聚焦重點,期盼能在實務見解有所突破,彰顯研討會的價值。
研討會首場以「公平法院的合理圖像—從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出發」為主題,由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擔任主講人,他以國際人權法角度出發,闡述自身研究結果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正法院需涵蓋法院之前一律平等、獨立及公正的法院、公開審判等三要素。
廖福特表示,根據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若法官不能公正判決,或對任何一方有偏見或成見,須自行退出審理等法律程序;但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若法官曾參與裁定暫時處分,在後續實體訴訟案件中無須迴避。
他說,國內現行實務上,各級刑事法院的法官,只有參與過前審裁判後,再參與同一案件的裁判,才會被認為缺乏公正性,但國際審查委員會認為我國不符公政公約的要求,但廖福特說,從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政公約的解釋、班加羅爾準則中,看不出有如此嚴格的標準,意指沒有規定參與預審程序的法官,審理本案時須迴避的要求。
東海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芳伶與談時表示,我國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公政公約具有內國法效力,補足我國憲法沒有明文依據保障公平法院的缺憾,並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解釋應採「審級利益說」,條文中的「前審」應指為「下級審」。
她指出,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八款條文均是服膺於公平法院的圖像,第一至第七款是同一類,特重公平法院的公正性,而第八款則重於公平法院的平等性;劉芳伶說,她認為再審、發回更審案件的迴避基準毫無差異,無論通常或特別救濟程序,若上下級審由同一法官審理,即是剝奪被告審級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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