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修訂規章 因應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十元公司申請上市審查標準
臺灣證券交易所為因應市場多元資本結構發展,並回應外界建議衡平無面額、每股面額非屬十元及每股面額十元公司申請上市的獲利能力標準,證交所因此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及「營業細則」等八部規章,就其獲利能力標準及其上市後監理相關規章進行修正。
證交所表示,發行公司申請股票國內一般上市獲利能力標準是以稅前淨利除以股本達一定比率進行規範,而發行公司如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所得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故於相同發行價格下,無票面金額股發行者的財務報表所列示股本金額多較採票面金額股發行者為大
另每股面額非屬十元者,其所得股款高於票面金額部分列為資本公積,其撥充股本金額將視其面額所訂高低而有不同,為衡平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的公司,與每股面額十元公司申請上市獲利能力達成難易度,因此參採主管機關對公開發行公司監理法規架構,證交所本次增修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的公司於計算獲利能力標準或相關財務比率時,改以公司年度決算淨值替代股本,且比率折半的方式計算,據以修訂申請上市的獲利能力標準及其上市後監理相關規章。
證交所表示,這項修正有助於提升資本市場對不同股票面額公司的包容性,證交所未來亦將持續因應資本市場發展精進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