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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台灣選手不得代表中國出賽!運動部修正「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為協助我國各級運動團體及地方政府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時有所遵循,建構更加健康有序、對等尊嚴的交流環境,運動部依據近年實際案例,並參酌大陸委員會意見,修正發布「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運動部重申,我國各公私立單位及個人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時,均應落實「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但面對陸方近年多元統戰策略,運動部強調受邀單位切勿參與具統戰意圖或陸方主辦之全國性活動,更不得加入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擔任選手,維護個人權益與國家主權。

「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下簡稱本規範)自民國87年由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以來,作為我國進行兩岸運動交流的重要原則,已歷經四次修正,本次為第五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除因應機關組改與相關法規引用調整外,主要係增修第7點條文,明確規範國人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

運動部說明,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涉及國家認同,已違反大陸委員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33條及相關禁止任職規範。為防範類似情事發生,本次特別將相關法規意旨納入規範第7點條文,明確宣示兩岸運動交流的政策底線。

運動部重申,我國各公私立單位及個人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時,均應落實「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在運動專業範疇內進行平等互利的良性互動;同時,運動部亦將持續配合大陸委員會指導,透過多元管道向各運動團體及學校宣導兩岸條例、本規範及最新兩岸政策。面對陸方近年多元統戰策略(如積極邀請我方學校與團體赴陸,或提供「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優惠),運動部特別提醒受邀單位應深具風險意識,審慎檢視主辦單位背景、行程安排及文宣資料;切勿參與具統戰意圖或陸方主辦之全國性活動,更不得加入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擔任選手,維護個人權益與國家主權。

展望未來,運動部秉持審慎穩健態度,持續與大陸委員會緊密合作,在協助我國運動發展與維護國家主權的前提下,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安全、對等且規範明確的兩岸運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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