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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惡意逼車不受理? 警政署:應以行車紀錄器影片舉證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11月15日22:32 • 發布於 2023年11月15日22:32
根據警政署送交立法院報告指出,惡意逼車應以行車紀錄器影片舉證,而駕駛汽車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情形,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交通部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惡意逼車行為是「交通霸凌」,嚴重影響用路安全,多位立委要求交通部應提高罰則,根據警政署送交立法院報告指出,惡意逼車應以行車紀錄器影片舉證,而駕駛汽車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情形,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

立委表示,危險駕駛屬社會公害,惟目前民眾向警方舉發駕駛人惡意逼車時,易遭承辦員警以違規態樣不明確等理由而不予舉發,形同實質阻礙民眾舉發、容任不良駕駛行為橫行。鑑於惡意逼車態樣多元,警政署應函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向民眾宣導舉證資料,以完整行車紀錄影片等明確證據,並向立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警政署說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項,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警政署指出,駕駛汽車若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情形,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記違規點數3點,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警政署強調,實務上常見車輛駕駛人因後車鳴按喇叭示意,致誤會將發生或已發生何種不明突發狀況,如交通事故,將行駛中車輛於車道中減速、暫停或變換車道以靠邊停車,卻遭後車駕駛人事後檢舉。

警政署指出,為避免爭議,員警於違規事實認定,如為檢舉惡意逼車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要求民眾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均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影片,且使用數位式科學儀器所拍攝之影片或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資料,並於採證畫面中,應併列顯示其違規日期、時間等資訊,以供承辦人員查證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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