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銘綠能違反證交法規定,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4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銘公司)負責人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隆銘公司未於111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11年度財務報告,及未依本會112年3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35691號函所訂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1年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隆銘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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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